资本公积金和公积金区别(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企业进行股份制时,出于各种目的,经常会使用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来增加资本。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这种情况被视为利润分配,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使用留存收益来增加股本(实收资本),个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理论上的标准做法。而当企业减少资本或者注销时,如果个人股东获得的金额在实收资本(股本)范围内,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当企业使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来增加股本(实收资本)时,个人股东则不需要缴纳个税。这是因为股本溢价主要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出其股本份额所形成的,本质上仍然是股东的投资。
三、对于使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情况,部分资金会形成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例如,使用2000万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1000万,同时形成1000万的资本公积。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是否需要为这部分资本公积缴纳个税,各地存在不同理解。以江苏为例,目前认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些规定主要基于以下文件:
1.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使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指出:股份制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对个人股东而言,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两个规定,股份制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个税,但对于使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视为利润分配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指出:个人股东在接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时,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备案。
五、关于转增资本的个税问题,各地实际执行时存在差异。例如,近年来广东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就提到,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暂时不征收个税。但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解释和操作实践来确定。(作者:herozg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