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配套费是什么意思(单价合同中的合同外部分”如何界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单价合同中的“合同外部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施工合同中,当对“合同外部分”的组价原则有特定的约定时,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对施工企业和发包方而言,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一关键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如下合同条款:“在合同外的综合单价组成上,遵循以下原则:工程量计算需遵循《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及《通用安装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相关计量规范、图纸及变更指示。组价原则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年)及配套费用定额,及相关的文件。其中企业管理费按照主体工程对应专业的费率(营改调整后的费率)计算。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则参考施工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人工费则执行施工期的中间值。”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合同外部分”的具体范围呢?现场签证单是否属于其中呢?举个例子来说,土方开挖虽然在本合同范围内,但在开挖过程中遇到了需要破碎、外运及消纳的岩石。对于这部分岩石破碎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被签认,这时是否应该适用“合同外”的组价原则呢?
根据《民》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应当结合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本质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这里的合同条款可以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我们应按照上述方法对其进行解释。
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来看,“合同外部分”可能有两种解读:一是合同外的工程,二是合同外的综合单价。前者指的是原合同工程范围之外新增的工程;后者则指的是合同清单之外项目的组价方式。
在国际工程中,新增工程通常被分为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附加工程是合同范围内的新增工作,如土方开挖中遇到的岩石需要破碎、外运及消纳,这是完成原合同工程的必要部分,属于附加工程。而额外工程则是合同范围之外全新增加的项目,例如原合同约定的道路延长40公里,这种工程需要重新协商定价。
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新增工程同样需要区分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附加工程可能因为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组价,而额外工程则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并定价。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合同外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是按照定额组价,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组价。
我们需要首先判断案例中的“合同外部分”是否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附加工程。如果是并且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那么它应该被视为漏项,应按照约定的定额重新进行组价。如果它属于额外工程,那么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并定价。对于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岩石情况,由于破碎、外运及消纳是完成原合同工程的必要环节,因此应被视为附加工程,应适用“合同外部分”的组价原则。
概括来说,要想准确理解和应用“合同外部分”的组价原则,我们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工程的本质属性和交易习惯。我们要明确区分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的差异,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进行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