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与一四版的建筑防火规范的区别
1. 总平面图设计深度需加强,明确标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转弯半径、消防救援场地及其尺寸等内容。需补充漏缺部分,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 装修工程设计文件需符合总平面图设计深度要求,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总平面图。
4. 工业建筑厂房的防火分区不得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需重新设置安全出口或采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
5. 高层建筑首层的安全疏散出口上方,应在外墙外边设置防护挑檐,挑出宽度不得小于1.0m。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 公共建筑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调整设计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 防火分区内的疏散门至剪刀楼梯间的距离需重新规划,不能超过规定的10米。同时设置其他安全措施以满足疏散要求。
8.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9.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需重新设计防火卷帘的宽度,以符合规范标准。
11. 装修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列出材料表和燃烧性能等级。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
12. 总平面图中,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明确标示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在平面单体上做出相应的标示。
13. 住宅建筑需在消防救援场地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消防救援口,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14.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需在梯间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重新设计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15. 住宅建筑的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调整布局以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需在每座建筑附近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补充相关设计,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仓库必须设置消防排水措施。进行相应的设计并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需满足有效喷水和覆盖的要求。重新规划喷头位置,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
4. 消防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进行相应的设计并补充起重设施。
5.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应不小于2m³。调整设计以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6.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
8. 消防水池应有水位装置实时监测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补充相应的水位监测设备。
9. 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保护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进行调整并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
10. 消防稳压泵的启停控制压力需明确。补充相关参数设置,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设置室外消火栓。
11. 消防水箱(池)吸水管应采取防止涡生的技术措施,并明确旋流防止器顶面距最低有效水位的净距。调整设计以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同时需要注意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