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在大腿高位是多重伤残等级?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规定,瘫痪在大腿高位(通常指大腿中上1/3处以上,靠近腹股沟区域的截瘫)通常会导致严重的运动功能障碍,具体评定为哪种伤残等级,需要结合瘫痪的具体程度、肌力分级、以及是否影响关键生活自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瘫痪导致患者双下肢完全失去功能或肌力等级极低(例如,大部分关键肌群肌力在2级以下),并且严重影响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移动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这种情况下,根据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很可能被评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
具体等级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患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并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的具体条目,通过详细的医学检查和功能评定来确定。例如,完全性截瘫(T4及以上水平)且伴有严重并发症或植物生存状态,可能评定为最高等级的一级伤残;若肌力有少量残留但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则可能评定为二级或三级伤残。最终结论以鉴定机构的正式鉴定报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