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强条规范2024
第一条 为了精准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我们根据《国建筑法》、《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重大隐患,指的是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第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定。
第四条 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依据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
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以一情形,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施工企业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操作资格即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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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部分内容,完整版本继续列举各类重大隐患情况。
第十六条 使用已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及材料,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七条 除上述条款外,任何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较大危害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情况,都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循本标准,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