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劳动者权益


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者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该基层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诉讼。

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移送管辖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未裁决先予执行的;

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申请撤诉,面裁定准许的。

解读: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时,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仲裁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决定或裁决时,能够迅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劳动报酬争议,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有助于简化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快速解决劳动报酬的问题。

四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法院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告知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

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这有助于维护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确保劳动者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仲裁裁决涉及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效力。

以上是对《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中部分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的解读。该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