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过户最佳方法(房改房法规)

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知识
A. 概念和定义
公有住房是指员工按照住房制度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则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进行出售、交换或出租的行为。
B. 出售、交换及赠与的条件
已购公有住房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出售、交换或赠与:
1.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 出售的,已经按照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 交换、赠与的,也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 已交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 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若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进行抵押和出租。
C. 关于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
对于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或赠与时,需经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的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对于不同层数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也有所不同。具体安排如下:
1. 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产权人需按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2. 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产权人则需按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D. 交易费用
在进行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交换或赠与时,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 产权人需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原产权单位若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产权人需补交的部分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缴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土地;4. 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 禁止交易的公有住房
以下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1. 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2. 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4. 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5. 、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F. 注意事项
在进行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交换或赠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需经广州市住房制度办公室核准;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3. 卖方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需把属于原产权单位的收益部分存入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4. 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5. 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费用概览
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 按房屋售价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2. 按房屋售价的0.05%缴纳印花税;3. 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 若自住满5年以上,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按照房屋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等。具体比例和费用请参考当地的最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