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能二次出售吗(郑州明确房改 已购经适房住户不能再买房改房)


房改房能二次出售吗(郑州明确房改 已购经适房住户不能再买房改房)

为了深化郑州市住房制度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今年九月,郑州市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解决郑州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针对该通知中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参与房改的具体事宜,郑州市房管局于10月29日给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指导。

郑州市房管局在《通知》中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不仅仅限于郑州市的职工,还包括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自主择业的人员。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不再享有购买房改房的权益。有关房改的申请,必须在2019年2月28日前向郑州市房改办提交。

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通知》详细规定了购房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特别是对于那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就已租住现住房的郑州市职工,包括几种特殊情况:夫妇一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后来因承租人去世,另一方或家庭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2000年以前已承租直管公房,但在2000年后因拆迁而重新办理承租手续的仍视为原承租人。对于出生在1980年以后且符合“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郑州市职工”的规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工作单位正式的招工手续。

郑州市房管局也对《通知》中关于直管公房拆迁过程中已交过超面积款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已经交过拆迁超面积款的申请人,在房改售不需要再次缴纳超面积部分的购房款。在计算购房款时,只会收取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减去已交过的超面积部分,本次收款面积将作为享受房改是否超标的依据。这一调整在购房人登记表和房改办《家庭个人住房》中均有明确标注。

以上各项措施,旨在公平、合理地推进郑州市的住房制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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