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助算不算公办(出手:绝不能让教育者”变成生意人”)

最近,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实施条例》中的一项备受关注的规定是,地方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和公办教育资源来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一规定重点规范了“公参民”和“名校办民校”等办学形式。
“名校办民校”这种形式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是为了补充公办教育的经费、资源和布局不足,在鼓励“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的背景下开始的。在最开始,这种模式确实对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汇集教育资源和完善教育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模式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公参民”模式的学校为了争夺优质生源和教育资源,过度利用公办资源和母校的名校效应,甚至配合相关利益方进行炒作,导致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向少数学校,引发了新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公。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社会的教育焦虑情绪,而且背离了教育的公益性质。
除了这些问题外,《实施条例》的还揭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使得“教育人”和“生意人”的界限变得模糊。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公办学校的民校合作,又使得许多“生意人”变成了“教育人”。这种过度的融合使得民校在办学过程中的利益取向逐渐取代公益性质,导致整个教育事业受到负面侵蚀。
教育的本质应该是公益事业,旨在立德树人为每个孩子的成长进步服务。在当前的民办教育环境下,有一部分人因为受到经济效益的影响,逐渐失去了教育初心。他们只关注教育的市场价值,以做生意的绩效观来评价学校的教育成果,忽视了教育的真正意义和学生的全面发展。这种现象导致教育的真谛被异化,许多重要的教育内容如心理健康、身体健康、思想品德等在教育过程中被忽视。
对这一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并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民办教育的形象和声誉,还决定学校教育的根本取向。《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从业禁止”规定,是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民办教育的乱象。
栏目主编和文字编辑均为朱珉迕。本文作者为廖德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