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不合格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指引(试行)
为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特制定以检通用标准。
一、心脏疾病
患有风湿性心、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等器质性心的人员,一般视为不合格。若先天性心患者无需手术或已通过手术治疗并恢复良好,则可视为合格。
若出现心脏听诊有杂音、频发期前收缩、心率异常或心电图显示其他异常情况,但经医生判断为非病理性改变的,也视为合格。
二、血压与血液系统疾病
血压值在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范围内的人员,视为合格。对于血液系统疾病患者,一般视为不合格。但缺铁性贫血患者,若血红蛋白值符合相应性别标准(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则可视为合格。
三、结核病与肺部疾病
患有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结核病的人员,若已临床治愈且稳定一年无变化,则视为合格。对于其他肺部疾病,如肺外结核病等,需经专业医院检查确认无复发且无变化,方可视为合格。
四、其他常见疾病与情况
对于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以及各类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恶性、肾炎等疾病的患者,一般视为不合格。但每项疾病也均有例外情况及合格标准,需经专业机构检查确认。
对于视力、听力障碍,以及其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均有明确的合格标准。未列入本标准的,但可能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也不予合格。
以上标准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指引,具体执行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专业机构的诊断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