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管理制度和职责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相关说明
为了正确实施《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教练员职务的聘任需遵循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以及训练水平和特点各异的实际情况,要求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按照特定原则进行掌握。具体表现为:
1. 编制定员方面,如队教练与运动员的限额比例为1:3至5(人);省、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的相应比例为1:4至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的比例为1:6至10(人);业余体校的相应比例则根据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2. 职务结构比例方面,队的职务结构比例由体委提出并报核准。其他运动队的职务结构比例则根据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和水平进行核定。
二、关于教练员的任职条件中的业绩,指的是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成绩。其中,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等。对于曾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进行申报,但不可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在评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若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其名次应适当降低。对于新兴项目如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需视比赛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在评定同一项目的主练员和非主练员的职务时,需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的作用、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的职务确定可参照本《标准》,对其业绩要求则需按照对非主练的原则进行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若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且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需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聘任。人员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且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的时间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人员占用本单位的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对于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并因工作需要调入工作、符合级教练条件者,可特批为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对教练员的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有明确要求。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需经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教练员的外语水平侧重于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由各省、区、直辖市体委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七、岗位培训是为了提高教练员的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而进行的培训。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